眉山发布打击拒执犯罪6起典型案例 让“失信人”无处可逃

发布时间:2024-04-22|来源: 四川新... |浏览次数:276|专栏: 黑榜案例 分享到:

四川新闻网消息(郑佳洁 李佳颖 摄影报道)为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推动执行工作向“切实解决执行难”迈进,3月27日上午,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整体情况和六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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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银行卡转账隐匿真实财产状况 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仁寿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判令程某某偿还原告万某某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程某某未履行,万某某向仁寿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仁寿县人民法院对程某某决定司法拘留15天,后程某某与万某某多次达成和解协议,但程某某均未按期履行。仁寿县法院立案恢复执行后于2023年2月10日对程某某的手机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大量资金收入,程某某为逃避执行将钱款转移至其姨妹王某某的银行卡内,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当日决定对程某某司法拘留15日,并将其犯罪线索移送侦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程某某与债权人万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仁寿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程某某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有能力履行判决而不履行,为逃避执行,借用亲属银行卡转账,隐匿真实财产状况,情节严重。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组织了多名被执行人旁听庭审,让被执行人亲历挑衅法律权威的严重后果,实现“执行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执行效果,充分发挥了刑罚的预防、惩罚、教育功能。

案例二:账户收到200余万元款项后拒不还款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仁寿县法院于2021年6月判令眉山市某科技公司支付江苏某科技公司工程款1930500元及利息。因眉山市某科技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仁寿县法院立案执行并向眉山市某科技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眉山市某科技公司未履行也未如实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眉山市某科技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

经查,眉山某科技公司在法院冻结的账户外开立新账户,用于开展公司业务。从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7月15日期间,该账户5000元以上的收入共计200余万元,支出中转入眉山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某个人账户、任某某之子个人账户、任某某之子担任法定代表人并实际经营的眉山某管理有限公司的资金达164.9万余元。2022年4月25日仁寿县人民法院将眉山市某科技公司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线索移送侦查。

刑事判决前眉山市某科技公司履行了全部债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眉山市某科技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二、被告人任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眉山市某科技公司在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后,又在法院冻结的账户外开立新账户,用于开展公司业务,并在收到款项后拒绝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是典型的规避执行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且情节严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任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眉山市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事实证明,一切规避执行的企图都是徒劳的,注定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案例三:账户收入流水累计达30余万元拒不执行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6月,洪雅县法院判令符某某偿还王某英借款30万元及利息,偿还王某美借款198万元。判决生效后,符某某一直未履行。

执行中经调查发现,2021年至2023年9月期间,符某均先后在眉山市东坡区、丹棱县等地开设铺面销售猪肉,使用其本人微信账号及其父亲微信账号收取卖肉资金达147万余元,并出租养猪场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符某均未向法院报告个人财产及财产收入、变动情况,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因符某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洪雅法院于2023年9月决定对其拘留15日,并将相关线索移送侦查。拘留期满后,符某均继续通过商铺、摊位销售猪肉,截至2023年12月,符某均微信账户收入流水累计达30余万元,仅在2023年12月缴纳了案款2万余元。

2023年12月,洪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符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符某某在涉案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未如实向法院申报销售猪肉、出租养猪场收取租金等个人财产情况,借用他人微信进行交易,致使案件长期未执行到位。执行法院依托数字化、信息化手段,抽丝剥茧,查明资金往来痕迹,制裁了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行为,捍卫了司法权威。

案例四:以协议离婚的形式逃避执行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眉东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杨某某因交通事故赔偿原告程某1,程某2损失共计89551.10元,其中包含医疗费24819.90元。判决生效后,杨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执行过程中,该案仅执行到位本金7800余元。此后杨某某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经营电动车经营部。2022年8月5日,杨某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共同财产”,协议中还约定杨某某对无抚养义务的继女每月需要承担生活费以及教育费、医疗费。离婚后,杨某某继续在电动车经营部工作,未领取报酬。自2020年至2023年期间,被执行人杨某某的微信中超过1000元的收入有上百笔。杨某某因拒不履行判决,被两次司法拘留。东坡区法院将杨某某涉嫌拒执线索移送立案侦查,在此期间杨某某的亲属积极为其履行了交通事故案全部债务。东坡区法院于2024年2月29日判决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涉民生案件,从2009年立案执行以来到现在,仅执行到7800余元。杨某某以协议离婚的形式逃避执行,其账户有大量资金流水往来,法院两次对其司法拘留,但仍然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杨某某的行为不仅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长时间得不到保护,还严重藐视司法权威,已经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给予刑事制裁。

案例五:欺骗申请人 借执行和解的机会将自己的房屋销售并消费 企图逃避执行

被执行人王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彭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王某某还应向申请人支付剩余装修款37400元。判决生效后,因王某某拒不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王某某名下仅仅有少量现金及房产一套。执行干警多次传唤王某某责令其履行判决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5月13日,在执行干警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约定在2021年2月10日前将剩余欠款全部付清。申请人申请暂时不查封王某某名下房屋并申请解除了对王某某的执行措施。此后王某某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调查,王某某在此期间将名下房屋出售,并将卖房款用于消费。彭山区法院于2022年5月将王某某相关犯罪线索移送侦查。

因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彭山区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欺骗申请人,借执行和解的机会将自己的房屋销售并消费,企图逃避执行,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予以惩戒。

案例六:违反限制消费令 多次高消费拒不还款

熊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10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分期支付熊某某25万元借款。因李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熊某某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李某直至2023年仍未履行且拒绝按执行法官要求出面解决。在搜查过程中发现,李某多次违反限制消费令,近两年来经常在酒吧、KTV等高消费场所进行消费,微信支付流水较大,且拒绝报告财产,存在隐匿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2023年10月丹棱县法院决定对李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将其犯罪线索移送侦查,2023年12月丹棱县法院对李某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履行并拒不到庭接受处理,虚假陈述,执行人员根据行踪线索查找到李某,通过调查发现其微信支付流水较大,违反限制消费令多次高消费,属于有能力履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其拒不执行裁定的行为。该案例警示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和司法权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下一步,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始终以“高站位、严姿态、零容忍”的态度向拒执犯罪“亮剑”,常态化保持打击拒执犯罪高压态势,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按照刑法规定,严格落实市公检法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外加强和公安、检察院的联动协调,对内优化和刑事审判庭的沟通配合,细化打击拒执犯罪实体程序和证据标准,疏通拒执犯罪案件办理堵点,形成打击拒执最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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